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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一定中标,招标人有权决定第二名或第三名是否中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什么情况下中标按废标处理?招投标在建筑工程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尤其是在大的工程项目中,施工单位更是为了争项目斗智斗勇,但是中标后被废标的情况也不少见,那么什么情况下中标按废标处理?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以下11类情况属于“中标无效”。
中标无效的情形: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从而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台法权益,从而;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从而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从而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5、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
6、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7、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8、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从而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9、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1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11、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
因为中标通知的效力取决于合法的招标过程,只有依据合法产生的中标结果作出的中标通知,才真正具有约束采购人与中标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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