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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市、区,下同)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一)建设行政部门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经贸行政部门监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监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投标活动;
(四)水利、交通、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保、科技、信息产业等行政部门监督相应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招标投标协会,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进行。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第七条 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或者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
(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八条 下列项目达到规定标准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
(一)土地、矿产等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二)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四)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第九条 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规定。第十条 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批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除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告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十三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项目,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其邀请招标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核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子招投标具体的流程是怎样的?
法律主观:
我们知道招标就是为了公平原则,避免企业招投标过程当中企业人员与投标人员相互勾结、徇私舞弊,从而损害企业利益。那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投标的规定。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有关投标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二、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五、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综合上述,我们了解到投标过程中不可为或者应当仔细提防的情况。
法律客观:《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自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首次明确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以来,电子信息技术逐渐应用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各环节,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设、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等工作也逐步推进。
2020年初爆发的疫情,对于招投标工作无疑是一场大考,其能否电子化运行事关涉及领域市场交易的有序进行。此次发改委《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十三条内容中有五条与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息息相关,既指出了当前电子招投标工作的不足,也给未来招投标电子化发展指明了方向。
一、招投标电子化现状分析
目前,招投标工作电子化已取得一定成绩,但整体电子化水平尚处于较低的层次。以工程建设领域为例,尽管如今各地多已启用电子招投标,基本将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但一方面电子和纸质招投标双轨并行的局面仍未打破,另一方面电子招投标工作的系统性、集成性、互联性仍有待提高。
就电子招标投标流程看,全流程无纸化与信息化程度还不够全面。在招标环节,招标文件制作、招标文件审批、交易信息发布以及招标文件的公示与获取基本已达成电子化;在投标环节,投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递交多实现电子化操作,但招标文件答疑多依赖招标人组织的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投标保证金的线上缴纳以及电子投标保函的线上开具仍需普及;在开标环节,纸质与电子双轨特征较为明显,远程开标网络视频直播系统也未广泛应用,整个开标流程的效率和准确率得不到保证;在评标环节,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及智能化评标系统仍处于建设过程,电子化评标监管模式也有待探索;在定标环节,合同签订的电子化进程也较为缓慢。
就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看,信息壁垒和孤岛状态仍然突出。电子招标投标平台集信息发布、统计查询、身份验证、资信验证、数据对接(工商、税务、银行等)等服务于一体,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的互联互通。而与招投标行政管理的区域化相对应,省市县三级电子招投标平台建设在内容、流程、功能、标准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异,交易规则、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在即将到来的5G时代都需统一。
就电子招标投标监管看,当前各地启用的招标投标电子化行政监督系统多处于业务监督即流程管控的层次,尚未利用电子化手段实现工程招投标项目的智慧监管。一方面,除对违规操作实时预警外,监管系统尚未构建起打击围标串标的系统体系;另一方面,招投标监督系统与建筑市场监督监管平台未形成一体化力量。当然,电子平台信息共享难度的客观存在,也阻碍了行政监督部门在数据管理和监管统一的基础上实施奖惩机制。
二、招投标电子化发展分析
梳理发改委通知中的五条部署,不难发现这三点关键思路。当然,此次工作部署不仅仅在于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也为建立长效机制埋下伏笔。
着力消除全流程电子化的盲点、断点、堵点,实现全流程的无纸化、信息化、智能化。针对招投标各环节仍然存在的部分电子化、纸质和电子并行现象,通知明确指出了流程断点,要求各地紧抓落实。如通知提出大力推广使用保函特别是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便针对投标环节的保证金工作提出了更高的电子化目标。不难想象,推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资质证书在招投标领域的运用,以及推行在线投标、开标、评标、定标,都是全面实施电子化交易的必要工作。
积极应对电子招投标对传统属地监管模式带来的挑战,尽早实现跨区域常态化运行。针对各平台、各部门、各区域之间的工作壁垒,通知明确支持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如通知要求支持异地评标系统跨省运行并建立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便旨在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当然在未来,统一制度规则与技术标准也是推动电子招投标走向全国的必要前提。
创新应用招投标电子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积极因素,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如通知“允许招标人选择依法规范并符合行政监督要求的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开展招标”,这避免了地方限制和排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以外的市场形式发展,不仅有利于市场配置资源效率的提高,也将引导电子保函平台、电子监管模块的市场化发展。
招投标工作电子化的初衷,包括解决传统纸质交易难以监管的弊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和招标投标成本、减少人为因素对于招投标的干扰等,其目标实现是一项系统工程。
着眼长远、立足当前,打造开放、互联、透明、共享的环节,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氛围,仍将是招投标电子化建设工作的重心;通过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的共同努力,能更好推动电子招投标快速健康发展。期待越来越多地区加快电子化建设步伐,早日应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各领域招标投标管理再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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