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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秦时期。我国赋税始于夏代,史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 。《孟子?滕文公》也载:"夏后氏五十而贡"。这些记述表明,我国奴隶制国家建立后,赋是夏王朝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平民向国家交纳的实物地租。而夏朝的财政收入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贡纳。夏朝的"贡"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或间接统治区内的诸侯、方国或部落之贡,一是公社农民或其他类型农民的"五十而贡",前者属于赋税或捐税,后者具有租、税合一的性质。商朝仍沿袭夏的贡制。周朝基本上是沿袭了夏商的赋税制度。西周实行井田制,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亦即属于周王,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周王把土地分赐给各级贵族,让他们世代享用。他们只有享用权而无所有权,所以不准转让和买卖。。井田制度是奴隶制国家的经济基础,体现了我国奴隶社会生产关系的主要部分。它与宗法制度紧密相连,在西周时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然而两周时期的赋税制度在春秋战国时期有了很大的改变。管仲相齐,实行"相地而衰征"的税法,突破了井田制的局限;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实行“履亩而税”,即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须按亩交纳土地税。井田之外的私田,从此也开始纳税。这是三代以来第一次承认私田的合法性,是个很大的变化。“初税亩”的出现,标志着我国从奴隶制赋税向封建制赋税制转化的开端。,到了秦国商鞅变法时承认通过买卖所获得的土地所有权。初税亩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第一次重大改革,它废除了按劳力计征的力役地租制,确立了以田亩计征的实物地租制,是税收由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的标记。这个时期的赋税制度改革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其他相关制度的改革。
二、秦、汉。秦统一六国后,在原有赋税制度的基础上,对赋税制度进行了改进。田租、赋税是秦国家的重要财产来源。秦除按地收租外,还论户取赋,即人头税。农民户数的多少直接影响户赋收入,所以早在商鞅变法时期就明确规定:"农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秦《仓律》还规定了庄稼成熟后,国家收取多少地租,史称"收泰半之赋",意即收取三分之二的租赋,实际上承袭了六国的旧制。秦时的赋税除上述两项外,还有徭役制度,就是无偿征取力役之课,是秦赋役制度的重要部分。秦代的赋税制度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其赋税形式和税制变化与封建割据封建统一及其生产力发展状况相一致。秦代财政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既首创中国两千多年封建赋役制度的体系,又开拓了秦代独特的税制结构,因而秦代的赋税制度显示了其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这一赋税结构产生了土地私有制,服务于土地私有制,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中国封建经济由此而得以发展。汉朝时期,国家把农民编为户籍,作为征收赋税徭役的根据。农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受者,农民的赋税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是汉朝田租轻而人头税重。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文帝时实行三十税一,东汉光武帝把田租恢复到三十税一。汉代的编户制度使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
三、魏、晋、南北朝、隋、唐。魏晋至唐前期逐步改变了秦汉时期的赋税制度,至唐时实行租庸调制,唐朝的租庸调税制是对唐朝以前我国两千多年来各朝代所实行的实物税的总结。租庸调制的内容是:丁男每年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作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作调。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如不服役,每天输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称作庸,也叫“输庸代役”。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前提的,均田制规定每个成丁的农民都受田一百亩,因此国家征收租庸调时只问丁身,不问财产。租庸调税制是我国封建社会前期税收制度的集成,并有一定的创新,内容比较系统和完整。因此,在我国封建税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作为隋朝和唐前期国家赋税收入主要来源的租庸调制,在当时的一定历史阶段中确实起到了调动农民积极性,恢复和发展农业经济,保证封建国家赋税收入的作用。但是,随着唐朝社会和经济形势的变化,特别是在均田制遭破坏,土地兼并严重,编户流失,赋税剥削加重,国家财政收入日减,危机加深的情况下,租庸调制的不合理性更加明显。唐德宗建中元年(780),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始改行两税法。两税法的主要内容:①国家根据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额,向当地人民征收。③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6月纳清,秋税限11月纳清,故称“两税”两税法变租庸调以人丁为征收赋税标准的原则为以财产、主要是土地为征收标准的原则,是土地占有状况发生改变后的反映,是中国古代税制上的一次重大变革。两税法实行初期,统一了紊乱的税制,扩大了赋税的承担面,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后来,弊端丛生,征敛趋于苛重。但由于两说法适应地主私有制经济的发展,其税制的基本原则为此后的历代封建王朝所奉行。
四、宋、元。宋仍沿袭唐两税法,但将两税分为田赋,但是宋田赋全国并无统一法则。宋田赋的正额不高,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存在各种名目的附加税,负担很重。与两税及附加税并存的还有其他各种杂税,另外,宋还对出海贸易的商舶及海外诸国来华贸易的商舶征税。但是宋朝积贫积弱,屡遭侵略。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解决土地税负担不均的向题,因此王安石实行方田均税清丈土地。“方田”就是每年九月由县令负责丈量土地,按肥瘠定为五等,登记在帐籍中。“均税”就是以“方田”的结果为依据均定税数。在清丈过的地区,原来向政府纳税的自耕农,多少减轻了一些负担,而拥有土地多者则要多交税,非常符合公平税负原则。因此,马克思称王安石为中国十一世纪时的改革家。甚至有现代学者评论说:青苗法、方田均税法是具有近代国家资本主义特点的法令。而元政权占有中原的时间先后不同,各地原来的法制也有差异,元朝田赋法北方仿行唐租庸调法,江南仿唐两税法。素有"南重于粮,北重于役"之说。
五、明、清。明和历代一样,仍是以农业为主的经济,农业税-田赋是国家最大的财政进项,辅之以丁赋-差役。明代初行两税法,田赋分夏税、秋粮。明中叶以后,由于赋税沉重,百姓逃亡严重,原有的赋税制度日渐失效,严重影响财政收入。为此,自嘉靖十年起,推行"一条鞭法"的赋役改革,将各种赋役尽可能归并为几项货币税,以征收货币代替征收实物和征发差役。其主要内容是以土地为主要征税对象,以征收白银代替实物的征收;一条鞭法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它以货币税代替实物税,结束了历代以来以镇守实物为主的国家税收方式,废除了古老的直接役使农民人身自由的赋役制度,使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以资产计税为主代替原来以人头为主的税收制度,有利于税赋的合理分担。该法的推行反映了明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反过来又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清初则继承明制,继续实行一条鞭法,但实行的不够彻底和普遍,丁银和田赋仍是两个税目。随着土地兼并的进一步发展,穷丁、无地之丁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继续按丁征收丁银,贫苦农民就会无力承受,这不仅使国家征收丁税失去保证,还会由于农民畏惧丁税流亡迁徙、隐匿户口等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于是到雍正年间实行“摊丁入亩”。摊丁入亩又称地丁合一,是清朝在一条鞭法的基础上实行的一次重大赋税制度的改革。首先是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税总额,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第二步实行地丁合一,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统一的地丁银。“摊丁入亩”的实行完成了赋役合并,取消了征税的双重标准。人头税基本废除。这次改革使税负与财产和负担能力挂钩,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役不均的情况,同时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束缚更加削弱了。.
我国古代赋税制度演变
时期出现了部分在当时行之有效的税赋制度,比如曹魏的屯田、户调制,东吴的租、赋、算、税四大类,蜀汉的口赋、算赋,还有这一时期因战事而确定的徭役性世兵制度等,所有这些,都比之汉代有了一些变化。> > 东汉末年,各封建割据势力连年征战,出现了“用无常主,民无常居”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朝廷难以掌握确实的户籍,若仍按汉代赋税制度征收算赋和口赋,评定田地产量,收田租,显然已很难办到。> > 此时,已收编黄巾军余部30万人,占据中原腹地,“挟天子以令诸侯”。粮食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 > 当时的历史条件是,许城周围有大片荒芜的农田,而且黄巾军一般拖家带口,还带有许多耕牛。于是,曹操于196年颁布了《置屯田令》,开始大规模屯田。> > 曹操的《置屯田令》规定:“持官牛者,官得6分,百姓得4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虽然百姓地租负担较重,但较为安定的生产和生活,仍能被当时百姓接受。这一制度解决了军粮问题。> > 为保证长久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曹操开始着手进行赋税制度改革。> > 204年,曹操发布了著名的《收田租令》,规定“其收田租亩4升,户出绢两匹,绵两斤而已”。这一改革实现两大突破,即把汉代的定率田税改为定额田税,把人头税改为按户征税。汉代田税曾经三十税一,一亩必须缴粮5升以上。> > 而曹操的改革不论产量高低,一亩只缴4升,田税不与产量挂钩,增产不增税,提高了农民种田的积极性。流民纷纷归田,农业生产得以恢复。> > 汉代“人头税”算赋、口赋是按人头缴纳的,百姓要卖掉产品换钱缴税,时常受到商人盘剥。但曹操采取了户调制度,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 根据与口赋、算赋制,家庭的人口越多,交的税费就越多,若税费太重或不合理,就会限制人口增长。而户调制只规定一个家庭所交的税费,不管人口多少,而家庭如果人口多,则劳动力就多,收入就会增加,自然 *** 家庭想方设法增加人口。> > 曹操还规定除百姓纳税外,一般豪强地主也要缴纳田税、户调。同时,注重加强管理,规定正税之外,其他不得再进行征收。> > 曹操具有鲜明的赋税负担均平思想。他在《收田租令》开篇即强调:“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指出不可放纵豪强兼并,转嫁赋税负担,使百姓贫弱。> > 他将税负是否均平的问题提到治国强兵的高度,认为如果人民负担过重,贫富相差悬殊。他明确规定,赋税的承担者不仅是普通百姓,一般的豪强地主也要按照土地顷亩和户口分别缴纳田租户调,不可以使他们有所隐藏。> > 曹操还主张加强赋税的征收管理。实行租调制的法令颁布后,曹操强调依法办事,严格贯彻租调制。他不仅带头守法,向朝廷缴纳赋税,还大力支持地方官员依法征税,打击违法的豪强,并重用严于执法的官员。> > 曹操赋税改革使魏国民心归服,军队衣食充足,成为三国鼎立中实力最强的朝廷。> > 东吴赋税制度总体上继承汉制,但对汉制又有所创新。根据其征收标准和征收物不同,可分为租、赋、算、税四大类。> > “租”主要为田租,按田亩多少与产量高低相结合的办法分等级征收,以实物缴纳为主;“赋”主要有算赋、更赋,计口征收,所纳多为钱币;“算”主要有算缗、算赀、户赋,主要是对商人、手工业者、居民等征收的财产税,多按财产的多少分等征收,用钱币缴纳;“税”主要有关税、盐铁税或专卖、酒税或专卖、市税等杂税,一般按货物的数量多少征税,以征收钱币为主。> > 东吴朝廷对年龄高者的家属、残疾者,当发生天灾、帝王登基等情况时减免赋税,这些减免措施或多或少减轻了人民的负担,促进了农业和经济的发展。> > 三国时期的徭役主要是徭役性兵役,指以兵充役,士兵服徭役,或以民充兵,服屯戍之役。> > 三国时期实行世兵制度。世兵制是由一部分人户专服兵役、世代为兵,是保证地主阶级政治需要的一种兵役制度。除世兵制外,又用用募、收降、征兵补充军队,从少数民族中获得大量兵员。如魏的乌桓兵、凉州兵,蜀的叟兵,吴的山越兵等。> > 三国形成时期之初,沿袭东汉,主要实行募兵制。至建安年间,因长期战乱,逃兵增多,人口减少,募兵困难,曹操、、,都开始逐渐实行不同名目的世兵制,以确保兵源。> > 世兵制的诞生,是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演变的第一步,是从两汉的征兵制,过渡到汉末的多种集兵方式。这种募征来的兵,服现役期限不再是征兵制规定的两年,而变为长期的以致终身的;当兵从尽义务,变成谋生的职业;服兵役由人人有义务,变为一部分人的职业。> > 建安后期,是演变的第二步。这时,兵士家属集中到一起居住,既留作人质以防士兵叛变,又便于管理;兵与民的户籍也由此分开,出现了兵户;当兵由及身而止,逐渐变为世袭。> > 兵户和世袭兵大量出现,成为时代的潮流,新的世兵制也就形成了。三国鼎立期间,世兵制已经发展成为魏、吴的主要兵役制度。> > 三国时期的世兵制包括4项内容:> > 一是兵士终身当兵,父死子继,兄终弟及,世世代代为朝廷尽当兵义务。朝廷主要兵源,是兵士子弟。兵士不得解除世代当兵的义务,除非在作战中有突出表现,经过特殊手续批准,作为奖赏方可。> > 二是兵与民分离。兵士之家,即士家,另立专项管理的户籍,称为士籍。入士籍,不允许改为民籍。> > 三是兵士的家属,集中居住,集中管理。> > 四是为了保证兵士人口的再生产,士家在内部婚配,不与平民通婚。> > 与世兵制配套的还有番休制,又称分休制。> > 在曹魏,世兵制最为典型,并与质任制和错役制相结合。为保持固定的兵源和恢复发展生产,魏开始实行“世兵制”,把士兵及其家属固定为“军户”或称“士家”、“兵家”,与民户分籍登记,由专门机构管理。> > 曹操实行军户和民户分离。军户既要打战又要耕作,还可被任意集体迁移。为保障兵源,曹操规定军户女子不得外嫁,只能嫁给军户。> > 蜀汉也实行征兵制。蜀汉因为疆域和人口最小,所以世兵制虽然也有,但非主流,主要在部曲和少数民族中实行,作为征兵制的补充。> > 孙吴士卒家属一般跟随军队,由将领安排住地集中控制。孙吴政权是由江南本地和南迁的大族所支持而建立,所以不得不给他们好处。因此形成了东吴特有的世袭领兵权,即将军死后由儿子带领旧部属。> > 三国时期,军户当兵是世袭职业,作战经验丰富,作战技能提高,有较强的战斗力。世兵制吸收游民和流民,使之举户依附朝廷,从死亡线上找到安身立命之地,通过终身当兵和家属屯田解决生计,对他们是有利的。> > 世兵制通过以众将部曲的家属为人质,加强了对众将的控制,抑制了军中豪强拥兵割据的倾向,保证了军队的集中统一,对于结束群雄割据、形成三国鼎立和全国统一起了一定作用。> > [旁注]> > 曹操(155年~220年)。沛国谯,即今安徽省亳州人。汉末著名政治家、军事家、文学家和书法家。三国中曹魏政权缔造者。为统一中国北方作出重大贡献,他的屯田制对农业生产恢复有很大作用。他开启并繁荣了建安文学,史称“建安风骨”。> > 流民 又称流人、流亡、流户、流冗、流庸、流离、流者及盲流等,是我国历史上对于转徙四处的无业游民称呼,一般都是逃荒的农民,天灾、苛吏、土地兼并、战乱等都可能导致流民问题的出现。> > 乌桓 也称作乌丸。我国古代民族之一。乌桓族原为东胡部落联盟中的—支。原与鲜卑同为东胡部落之一。其族属和语言系属有突厥、蒙古、通古斯诸说,未有定论。公元前3世纪末,匈奴破东胡后,迁至乌桓山,遂以山名为族号。> > 叟兵 东汉、三国时叟人被征募为兵者。汉至六朝时今四川省西部、云南省、贵州省、甘肃省部分地区有叟人分布,支系繁多,称蜀叟、叟、青叟、苏祈叟等。三国魏晋时曾与蜀国时战时和。魏、蜀征募为兵,战有勇,号称“叟兵”。叟兵作战勇敢。> > 山越 汉末三国时期分布于今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等省部分山区民众的通称。由于秦汉以来的民族融合,山越已与 *** 区别不大。所以山越虽以种族作称谓,但实际上是分布于南方山地的族群混合体,其中有 *** 成分,也有越人成分,故也称“山民”。> > 刘备(161年~223年),字玄德,根说是汉中山靖王刘胜的后代。东汉末年幽州涿郡涿县,即今河北省涿州市人。三国时蜀汉开国皇帝,谥号“昭烈皇帝”,史家又称为先主。他为人谦和、礼贤下士,志向远大,知人善用,以仁德为世人称赞,是三国时期著名的政治家。> > 孙权(182年~252年),字仲谋,吴郡富春,即今浙江省富阳人,三国时东吴政权的建立者,谥号“大皇帝”,庙号太祖。在位期间,设置农官,实行屯田,促进了江南经济的发展。晚年在继承人问题上反复无常,引致群下党争。> > 部曲 魏晋时指家兵、私兵,隋唐时期指介于奴婢与良人之间属于贱口的社会阶层。部曲在汉代本是军队编制的名称,大将军营有五部,部下有曲。联称泛指某人统率下的军队。以后,部曲地位卑微化。在南北朝前期,主人视部曲为贱口,但并未得到法律上的认可。> > [阅读链接]> > 曹操在执法方面不徇私情。> > 曹洪是曹操的堂弟,家产万贯,他始终追随曹操建功立业。长社县令杨沛在组织租调制的实行时,支持曹洪的长社县的宾客拒不缴纳田租、户调。杨沛依法办事,断然把那些违法不交税的宾客“收而治之”。> > 曹洪得知这一情况后,急忙去找曹操,要求惩办杨沛。但杨沛毫不畏惧,并依法诛杀了抗税不交的宾客。> > 曹操听说这件事后,并不因为曹洪是自己的堂弟而责备杨沛,反而表扬了杨沛,后来还重用杨沛,封其为京兆尹。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演变如下:春秋初税亩-战国秦汉时期地主土地私有制-王田制(王莽时期)-东汉魏晋南北朝时期九品中正制度-屯田制(曹魏时期)-隋唐五代时期庶民地主土地所有制经济-均田制(北魏至唐朝前期)-宋元明清时期租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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